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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安全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8-08-10 13:25 文章来源:铁道警察学院(转载请注明)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止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是人民群众的守护神。然而近年来,由于相关制度保障不到位等原因,袭警案件屡屡发生,警察执法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影响其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法律的尊严。

  如何有效保证警察的执法安全,确保其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警察执法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的职业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执法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风险,尤其在社会转型变革期,各种矛盾凸显,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警察的执法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这突出表现为暴力袭警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暴力侵害形式不断升级,从公然挑衅、侮辱谩骂、推搡拉扯到直接使用武器、凶器等器械武力伤害执法民警。有数据统计,“1981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人,因公负伤164250人。其中,2008年至2012年,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年均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2013年,全国因公牺牲的警察共有298名”[1]。2014年,全国牺牲警察人数达393名,受伤人数5624名。数据还显示,派出所民警、交警和刑警等战斗在基层的警察在所有牺牲、受伤人数中所占比重最大。警察是和平时期流血牺牲最多的群体。警察的执法安全遭遇严重威胁,从大的方面讲,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不利于警察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必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从个人层面讲,警察执法安全得不到保障,不仅威胁警察的人身安全,而且给他们的精神造成巨大压力,最终势必影响年轻人的从警意愿。假如一个警察都无法保障自身的安全,又何谈保护人民群众?也没有哪个家庭愿意家人从事伤亡率居高不下、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的职业。因此,警察执法安全得不到保障,将不利于公安事业的长效有序发展,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分析危害警察执法安全的原因,从源头上杜绝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侵害,有效保证警察公平、公正、安全执法。

  二、警察执法安全问题成因分析

  影响警察执法安全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整个社会环境的因素,也有警察组织内部和警察自身的因素。

  (一) 社会转型变革期的阵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不断分化、重组,其矛盾也日渐凸显。当矛盾爆发时,各利益方都希望矛盾得到妥善解决,一旦解决结果不能如愿,或者矛盾的一方并不出面,民众的不满就转嫁在必须在一线维持秩序以保证正常生产生活却又无力解决矛盾的警察身上,警察承担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压力和威胁。在社会矛盾凸显背景下,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严峻,各种暴力犯罪和恐怖袭击不断增多,犯罪手段和形式呈现多样化和新型化。警察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站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遭遇执法安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由于我国执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警察组织管理体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让公安机关过多参与一些诸如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造成社会公众对警察职责定位不明确,将警察的义务无限放大。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占用了原本已捉襟见肘的警力,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某种程度上还给公安机关制造了更多的对立面,增加了警民冲突的概率,警察的执法安全也因此受到影响。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公权力。任何阻碍公安民警执法、损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都是对法律权威和国家公权力的公然践踏。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明显不足。首先,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决定了其明显不同于一般国家公务员,但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却没有明确做出区别。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中对“妨碍公务罪”的规定,就仅仅是将警察作为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对待,并未考虑警察职业的独特性而对警察有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只有当“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些法律规定都仅仅将警察当作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和安全的犯罪分子惩处力度不足,极易使犯罪分子因违法成本过低而无所顾忌甚至变本加厉。其次,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的“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2] 行为的规定,其中的“侮辱”应该如何界定?拉扯,推搡,辱骂,这些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经常遭遇的行为算不算侮辱?对警察精神和心理造成巨大压力的不实投诉、恶意投诉等算不算侮辱?该如何处理?199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警察可以和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一些情况作了规定,但该规定原则性较强,限制较多,存在诸多模棱两可的问题,给警察执法带来很大难度,因此难以有效保证警察执法安全。

  (三) 警用装备保障不足

  人民警察有依法行使佩戴和使用警械、武器等警用装备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相关法律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而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3]。警械、武器等警用装备不仅可以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而且能有效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警察执法安全。但我国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用装备保障不足的问题。大多数公安机关警械、武器装备数量不够,难以做到人手一件,有的警察出警时甚至赤手空拳。而且警用装备即便数量充足,也存在陈旧落后、更新换代慢、性能差等问题。这种情况下,警察出警时一旦遭到对方抵抗或者袭击往往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并惩治罪犯,执法安全无从谈起。这种现象在经济落后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另外,我国对警用装备的使用限制较多,规定过于笼统,尤其是对枪支、弹药等致命性武器使用的限制,导致很多警察从不配枪,不敢用枪,不会用枪,在遭遇暴力袭击和威胁时,无法有效安全执法。

  (四) 警察自身的原因

  1. 部分警察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执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整个警察队伍的形象,而且可能导致民众对警察组织失去信心,造成警民隔阂。警察执法得不到民众配合与帮助,无形中也增加了警察安全执法的难度系数和危险。

  2. 警察安全意识不到位,技战术水平不达标警察在公平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能否做到安全执法,保证自身执法安全,还与本身的安全意识和技战术水平密切相关。依据2012年公安部“公安民警职业健康与安全保障体制研究”课题组对公安民警的安全防护意识的调查,仅有9.4%的民警认为自己的安全防护意识非常强,而认为自己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或者根本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的却占到了26.3%,这不能不令人担忧。较强的安全意识是警察执法过程中保证自身安全、群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关键因素,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但是,目前大量民警忽视了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忽视了违法犯罪分子的狡猾度和凶残性,过分相信警察职业的权威,思想上麻痹轻敌,安全防护意识淡薄,从而在出警时经常不带武器,对查缉对象、现场情况以及违法犯罪分子可能反抗和袭警的危险状态评估不足,处警时盲目自信,导致在遭到违法犯罪分子突然袭击时措手不及,甚至引发严重的流血牺牲事件。提高警察的技战术水平是各公安院校和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教育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警察熟练运用技战术可以在执法行动中有效保证人民群众以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某种程度上,警察技战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警察执法的安全系数以及伤亡率的高低。然而,我国警察的技战术水平普遍不达标,突出表现为执勤警察战术运用和技术体能相脱节。比如,在盘查可疑人员时,如果警察对盘查地点、时机的选择,对问话的技巧、自身的站位、搜身的要领等战术运用不当,那么纵然擒拿、格斗和体能等技术水平非常高,也可能一身本领无处发挥,造成不必要的牺牲和伤害;同样,如果警察执法谋略有余,但身体素质不行,擒拿、射击水平等低下,在与犯罪嫌疑人遭遇时追不上、打不过、斗不赢,那也谈不上执法安全。

  三、应对策略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屡受阻挠,执法安全得不到保障,已经影响了警察组织的良好形象,破坏了警民的和谐关系,阻碍了公安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切实采取措施,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 增强合法用警意识,树立正确用警观念社会转型期,各利益群体矛盾突出,社会治安形势异常严峻,这是无法忽视的客观现实。警察作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责任义务重大。但是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要对警察多一点体谅,多一点支持,多一点关心,给人民警察以公平的理解和评价,而不是简单地把警察与被执法者视为对立和冲突的关系,将所有的原本不该警察承受的责难和压力转嫁到警察身上,让警察流血流汗又流泪。警察依法保卫社会,社会主动关心警察,二者并行不悖,方能保证社会长治久安。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警察的职责范围,依法使用警力,切实推进警察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减少非警务活动对警力资源和经费的大量占用,为公安机关安全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保障制度,优化警察安全执法环境。

  第一、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将警察与普通公务人员区别开来。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国家和法律的尊严,任何形式的侵害警察执法权益、影响警察正常执法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践踏,因此必须从严惩处。只有严厉打击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恶意袭警等行为,增加相关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保障警察执法安全。

  第二、要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过于笼统的有关警察执法的规定,使其更加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比如,“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界定其中的“侮辱”范围,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侮辱警察的行为,从而更加有效地保证警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相关法律规定》第9条规定了在15种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但是依然不够详尽和细化,以第10种“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3] 规定为例,应该更加明确地解释什么情势是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问题。警察经常需要直接面对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分子,警械武器装备的配备和合法使用,不仅可以形成有效威慑,还直接关系着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执法的成败。因此,不断完善、细化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枪支使用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三) 加强对警械武器装备的改善和投入

  鉴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工作对象的危险性,必须不断加强对警察警械武器装备的改善和投入,只有这样,才能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持续威慑,有效保证人民警察的执法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现基层民警警械武器的充足配备,避免民警接、处警时赤手空拳现象发生。警械武器装备是警察执法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依法为基层一线民警配备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对讲机、防割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武器,在暴力犯罪猖獗、恐怖活动频发的地区也可以考虑为一线民警装备枪支、弹药以及防弹背心等。针对侵犯民警执法权益、危害民警执法安全取证难的问题,各公安机关应当选配执法记录仪、录影、摄像等装备,以提高民警的防护能力和战力。

  第二、坚持科技强警,保证警用装备不断更新换代,用先进的科技保证警察执法安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改进现有警用装备,定期淘汰陈旧落后装备,向科技要警力。

  第三、不断加强警察对警用装备的训练和使用。为有效提高警察的执法战斗力,各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警察对警用装备的使用和训练,定期对其使用警械武器的水平进行考核,奖优惩劣,促使警察对警械武器做到不但会用,还要用好、用精,增强民警的实战技能,有效减少伤亡。

  (四) 切实加强对警察的教育和培训

  1. 不断提升警察的自身素质

  警察自身素质的高低,是警察能否安全执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公安民警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文明执法,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沟通协调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坚决杜绝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现象,争取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使社会公众成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拥护者、支持者,从而优化警察执法安全环境。

  2. 稳步增强警察的安全意识

  首先,必须加强领导的安全防护意识。也就是说,领导要通过各种会议,利用各种机会向公安民警宣讲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的重要性,时时强调,经常宣讲,使安全意识内化为警察的自觉行动和职业习惯。其次,必须加大对公安民警安全防护意识的教育和培训。针对实际执法过程中警察最容易遇到的安全问题,结合以往警察伤亡的案例,制定出具体的行动策略和预案,反复演练,并要求警察严格遵守,争取使这些行为规程变成警察下意识的行为。

  这种教育培训必须与时俱进,结合最新社会实际,不断丰富和改进,最终形成安全意识教育培训的常态化机制。再次,必须转变过去“轻伤不下火线”“将生命置之度外”的传统安全价值观念,树立新型的“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观。诚然,警察的职责之一便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但当我们在强调警察职责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警察个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爱护警察,尊重其生命权和健康权,也是新型的“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观的应有之义。

  3. 逐步提高警察的技战术水平技战术水平是警察基本业务素质在实战应用中的体现,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直接相关。因此,要有效保证警察的执法安全,必须逐步提高警察的技战术水平。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内部从上到下、从领导到基层一线民警,切实转变过去只重视技能训练而忽视战术研究,或者过分关注战术实施而忽略技能训练的观念,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战术的有机统一;要求结合警察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大对警察技战术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教育和训练,使其有效掌握擒拿格斗、实弹射击、驾驶、泅渡等警务技能和搜身、盘查、清查、搜索以及缉捕与控制等战术;同时还要求注意增强教育和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战性,注重教育、训练细节和习惯养等,强调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要求将技战术水平的教育和训练常态化,坚决避免拿来主义和机会主义,从而通过技战术水平的逐步提高带动执法安全长效机制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最沉重的年终盘点:2013年298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EB/OL].(2014-01-04)[2015-06-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EB/OL].(2005-08-05)[2015-07-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EB/OL].(2009-12-01)[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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